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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规范鱼类经营行为 经营野生鱼为非法

【浏览次数:】【日期:2006-8-2】【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水利农机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行文,对涉鱼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凡在禁渔期经营“野生鱼”者均要受到严厉打击。

  该文件称,在禁渔期间禁止捕捞作业、销售、收购、经营野生鱼;在禁渔期间禁止向顾客宣传出售野生鱼,招牌和宣传单等不得有“野生鱼”的内容;不能将现阶段还不能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列入宣传单和菜单上;所经营的水产品必须具有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合格证的水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可以依法经营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鱼类品种必须持有渔政部门颁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据此,凡在禁渔期经营“野生鱼”者均被视为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渔业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者不再有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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