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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6-13】【作者:不祥】【转载自:http://www.1Nong.com】

来源:农民日报

    “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段应碧接受记者采访时,用这样一句话概括了失地农民的生活状态。
  目前,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从农民手中征用近20万公顷土地,我国每年失地农民数量超过100万;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农民仅获5%至10%。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针对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代表委员们纷纷献计献策。
  征地制度亟待改革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要区分占用土地的用途,对公益性用途的,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商业性用途的,要引入市场机制。“过去,大部分情况是国家先把农民土地征收上来,然后再出售出去。前边是计划方式,后边是市场方式,这暴露出征地制度的不完善。”
  段应碧委员直言不讳,目前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由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不仅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文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等方面大规模征用农民耕地,而且征用农民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用于开发区、房地产等商业性项目建设。因此,他建议国家要对公益性用途占用土地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对政府的征地进行有效约束。《宪法》规定了国家具有征收土地的权力,但明确表示只有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时候才可以征地,商业性用途的是不允许征收的。这个方向必须坚持。
  原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肖万钧委员认为:“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不能想占就占。没有解决好农民的后顾之忧,政府就不能征地。征用的形式、价格等等都要与农民商量。”
  用现代技术管好土地
  2004年年底,全国人大在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由于城市化建设速度加快,我国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迅速减少。来自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数据显示,1996年我国耕地面积是19.56亿亩,到了2003年耕地面积减少到18.51亿亩,足足减少了1亿亩。粮食播种面积2003年也降到了15亿亩以下,降到了建国以来的最低水平。
  “尽管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土地减少的速度是惊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科技大学教授俞书伟说。“除了我们在城市建设用地上规模扩大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对国土资源的日常管理跟不上,造成了对农民土地的无序占用。”
  俞书伟认为,应该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和技术,主要是信息技术,让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国土资源现状,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对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运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盘活土地存量、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了把土地作为闸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俞书伟说,这是一个约束性的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应该严格执行,确保把有限的土地用到产生效益最大的地方,保障农民少失去土地或者不失去土地。他说,国家运用这个闸门,可以使用土地动态分析与决策支持等系统,对一些投入高、产出低的项目少供地或者不供地,对一些产出效益高,投入少,集约化程度高的地方多供地,使耕地的保有量和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从而减少对农民土地少占用或者不占用,减少失去土地的农民数量,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的一环,应该给予重视。
  “作价入股”有待完善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是完全可行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所研究员闻大中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他认为,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失地农民继续从土地中获得应得的利益。
  闻大中说,“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一定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要设置一个“股权最低线”。不论这个企业是赢利还是亏损,要从农民失去土地的那一天起,对其进行补偿,补偿的数额不能低于“股权最低线”。第二个前提就是,既然农民是股东,那么就有权参与企业的运行、经营、管理。如果企业有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出现,农民有权进行维护。
  贺大经委员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是值得探索的,但在整个操作过程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作价作多少?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作价?如何保证权益等问题仍待细化。重点不是靠所获得的资金来维持生计,而应靠资金提供的收入为失地农民谋求新的职业。
  3月11日,在国务院就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强调,2004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纠正了长期以来的误解,以为达到农业产值的一定倍数就是最高的原则。而在费用的标准上明确要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偿的费用。
  这项规定事实上提高了对征地农民安置费原有的标准,并且增加了安置补偿的内容,也就是要支付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在安置上增加了新的方式,允许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农民可以用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入股。
  健全失地农民创业保障体系
  2004年以来,面对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的现状,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就业技能的培训,相继开办了各种类型的免费培训班。但由于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并不能完全满足受培训失地农民的需要。就业渠道不畅通,失地农民自然就失去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苟建丽建议要健全扶持失地农民自己创业的保障体系,使那些受过培训但暂时没有岗位的失地农民能自己创业。
  “各级政府不仅要满足于对失地农民一般就业技能的培训,而且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引导,强化其创业意识。同时,在培训中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创业的项目指导,提供创业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指出有效的创业途径。”苟建丽委员建议要为各乡镇政府免费培训失地农民提供宽松的政策保障,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免费为失地农民创业经商、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这些企业在2-3年内都免交税和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同时,政府在集中安置农民时,对个人创业的失地农民应提供其他必要的优惠条件。
  “创业要启动资金,政府要提供支持失地农民的资金保障,比如通过银行、信用社为他们提供低息或无息小额贷款等等。”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一般比较低,苟建丽委员建议各地都应在法律机构中建立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办公室,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和其他必要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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