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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劳动者走来

2006-7-20 摘自:益农网   [字号: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开始正式施行。此《条例》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纠正、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

《条例》为我国劳动监察领域提供了一部可操作的法规,它为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平抑失衡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毫不夸张地说,《条例》与每个劳动者的权益息息相关。  因此,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即将开始实施之际,本刊编辑部特别准备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劳动者走来》一文,以求能向读者介绍该《条例》的相关内容。———编者  《劳动法》实施已经十年了,但专门用于劳动监察的法律、法规却一直是个空白。12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标志着我国劳动监察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解读 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劳动法》实施至今,国家专门的劳动监察法律一直是空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劳动监察领域的立法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以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并得到有效监督。

   九类事项将被监察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举报、投诉渠道明确 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条例》明确区分了举报和投诉两种情况。这样区分主要是为了更加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举报和投诉时的不同职责:对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履行保护其劳动保障权利的职责。 《条例》依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是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二是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同时,《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因此,对此类投诉应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根据《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劳动监察由谁来执行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去哪里投诉?《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同时,《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此,如果劳动者的投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收,最迟3个月就能有结果。

劳动监察有多种调查权《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 另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当然,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监察管辖权明确  为了避免劳动者“投诉找错门、投诉无门”,也为了避免对侵权行为“人人争管”以及“无人愿管”等情况出现,《条例》专门对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了四类管辖:  (一)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这里需要明确两层含义:第一,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用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管辖。  (二)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划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这是对包括级别管辖在内的监察管辖的全面授权规定。  (三)指定管辖。为了妥善处理管辖权的争议,《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四)移送管辖。《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作出处理,如果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提示  有专家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对目前就业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违法用工行为作了详细、明确的法律责任认定,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劳动者维权中的“盲区”。今后,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若出现下列几类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条例》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罚。拖欠工资逾期不付可罚双倍  《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瞒报人数最高将被处3倍罚款《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时劳动按用工人数每人100~500元罚款 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非法职介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亮点女工:权益更受保护 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工会:维权腰杆更硬 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仅仅关注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加强了对工会工作的保护。 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抗拒执法严罚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条例》中还明确了对抗拒执法的行为如何惩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背景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原因  我国于1993年开始建立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  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  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目的  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 首先,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  其次,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 最后,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意义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颁布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比较突出的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法律武器。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并得到有效监督。 同时,《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在劳动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条例》是劳动保障执法方面的专门法规,是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另外,《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手段之一。通过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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