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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山西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山西省水利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市、区)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布局范围示意图、生产规模;
    (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四)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五)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
    (六)保证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承诺;
    (七)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申领《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四条  县(市、区)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的检查组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投入品使用等进行现场检查。
    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省渔业环境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测。
    第七条  省渔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无公害水产品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和申请人。
    第八条  环境检测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环境检测和环境评价报告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省水利厅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水利厅在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水利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从事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的检查员、工作人员、渔业环境检测机构、获证单位或个人等有异议均可向省水利厅反映或投诉。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投诉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水利厅撤销其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 产地环境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 产地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 产地生产过程不按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规范进行的;
    (四) 擅自扩大产地范围的。
    第十七条  本程序由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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