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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制造和更新改造监督管理工作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去年以来,我省沿海个别地区出现了利用各种名目,擅自制造和更新改造近外海捕捞渔船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若干政策和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渔业管理和渔业生产秩序,而且由于违规建造渔船因未经合法审批而无法纳入渔船检验程序,致使渔船建造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对渔业生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浙政发(2001)53号”文件精神,为了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行业行为,提高对违规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有效处置水平,防止未经审批、利用外省批文或建造渔业辅助船等名义擅自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渔业管理与生产秩序,保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我局决定在全省沿海建立海洋捕捞渔船制造和更新改造监督管理预警制度。现将《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制造和更新改造监督管理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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