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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渔药管理职能分工做出调整

【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中国渔业网讯》    为加强渔药监督管理,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渔药管理职能分工的通知》(农办人[2003」28号),对部内畜牧兽医局、渔业局的渔药管理职能做出调整,明确分工如下:
    一是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含渔药)的归口管理;渔业局负责仅用于水产养殖的兽药管理。
    二是在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内设立渔药审评小组,参与有关渔药标准、规范的评审,对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进一步充实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委员会。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的渔药专家。渔药的安全评价试验,由渔业局指定的水产科研院所承担。
    三是明确具体工作程序:
    1.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起草兽药综合性法律、法规,会签渔业局;渔业局负责有关渔药的专门性管理规定及技术性规范和允许使用目录、禁用清单,并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审,相关文件会签畜牧兽医局。
    2.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审批,由渔业局主办,提交兽药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关文件会签畜牧兽医局。兼用于水产养殖的兽药(兼用渔药)的审批和管理仍由畜牧兽医局负责,批准文件由畜牧兽医局主办,会签渔业局。
    3.渔药专产企业的许可管理由渔业局负责;许可文件由渔业局主办,会签畜牧兽医局。兼产渔药的兽药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仍由畜牧兽医局负责,许可文件由畜牧兽医局主办,会签渔业局。
    4.渔业局提出全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年度抽检计划中涉及水产品的兽药残留年度抽检计划,确定渔药重点抽检品种和抽检范围,组织实施年度抽检计划,并负责药残超标水产品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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