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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 

    目前,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因技术原因而没有统一,出现了同种产品表示方法不一致、相同产品含量不同的问题,这不仅误导了农药经营、使用者,也造成了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解决因农药含量表示不统一、不规范造成的问题,便于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经研究,决定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进行规范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 

    1、原药(包括母药)及固体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统一以质量分数表示。 

    2、液体制剂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以质量分数表示。产品需要以质量浓度表示时,应用“g/L”表示,不再使用“%(重量/容量)”表示,并在产品标准中同时规定有效成分的质量分数。当发生质量争议时,结果判定以质量分数为准。两种表示方法的转换,应根据在产品标准规定温度下实际测得的每毫升制剂的质量数进行换算。 

    3、特殊产品含量表示方法与上述不一致的,由农药登记机构审查确定。 

    4、今后,不同企业的同种农药产品含量表示方法须统一。 

    二、工作要求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新增农药产品有效成分表示方法统一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批。 

    2、对已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请有关企业尽快修订产品标准等,并携带农药登记证、企业标准和标签(新样张及原备案标签原件)等于2005年10月31日前到我所药政管理处办理换证手续。对因有效成分含量表达方式调整,需更改产品使用剂量的,生产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3、自2006年1月1日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内容必须符合本通知要求。请农药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有关标签的更换工作。 

    请尽快将本通知中有关事项通知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协助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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