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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订单农业”是近年出现的一种保障农民以销定产和引领农民走向市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农业经营模式,在推动农业发展、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相关法规政策尚不健全,而农产品种养周期长,市场行情波动大,因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以市场价格变化、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甚至拒收农产品;还有一些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级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压级压价,有意损害农民利益;再有一些骗子公司签订根本无法兑现的订单恶意坑害农民,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芦荟事件”和“仙人掌事件”等,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种养户也存在着违约现象:一是农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而违约;二是受眼前利益的诱惑,擅自转卖种苗或高价将农产品卖给他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订单双方都缺乏应有的诚信意识;二是订单内容很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三是企业与种养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市场行情波动带来巨大风险等。 

  因此,为推动我市“订单农业”的发展,减少种养殖收购环节的风险和纠纷,促进农民增收,市工商局、市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当前“订单农业”中的多发问题,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示范文本,从而为“订单农业”提供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提示了签约风险 

  示范文本在首部用黑体字对种养殖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重点提示,并提醒种养户应事先就产品种养及收购条件、要求的合理性向农业技术指导部门咨询,再据以理性判断,慎重签约。 

  二、 明确了质量标准 

  示范文本中除对农产品基本要求做了设定外,还对产品内在与外在的质量要求做了明确,如规定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至少应符合GB 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此外,当事人还可在合同中约定更为严格细致的质量要求。 

  三、细化了种苗提供 

  针对过去容易引发纠纷的种苗问题,示范文本中详细规定了种苗的提供方式、数量时间、条件要求、验收方式、种苗价格、价款支付等内容。 

  四、理顺了验收要求 

  针对农产品多具有鲜活性易变质的特点,示范文本明确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而内在质量检验也应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以保障验收的及时进行,避免因验收延误给种养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提供了价格选择 

  示范文本中对农产品的价格问题可由当事人在普通价格与保护价之间自行选择。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还可协商上调价格。 

  六、明确了违约责任 

  示范文本中规定,企业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以及企业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种养户造成的损失。种养户将产品或企业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也应按照一定比例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种养户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企业还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一方迟延交货或付款的,应按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 

  示范文本还规定,如果种养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在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企业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示范文本还对收购保证金、检疫约定、不可抗力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今后,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领取示范文本,也可从首都工商网站(www.baic.gov.cn)或市农业局网站(www.bjagri.gov.cn)免费下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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