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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海岸带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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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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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市政府制定的《海口市海岸带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该《草案》规定,海岸带临海一侧的沙滩和绿地也必须保留,不得随意占用。 《草案》对海岸带的划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海岸带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米等深线,陆域主城区以临海的第一条城市道路为界;陆域主城区以外至1公里等距线;特殊区域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该《草案》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应当符合海岸带规划的要求,海岸带开发利用项目,在报项目计划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经海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对海岸带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批时,必须组织听证。 《草案》还规定,污染环境的项目、影响海岸稳定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利用超过该项资源承受限度的项目等禁止在海岸带控制范围内开发利用。现有建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这些情形的,由市海洋渔业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限期调整或终止。 此外,五源河以西段自海岸线量起陆向150米范围内、五源河以东至秀英港段自海岸线量起陆向50米范围内、秀英港至新埠岛段(包括海甸岛)自海岸线量起陆向至临海的第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东海岸段自海岸线量起陆向150米范围内的海岸带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 在治理保护上,《草案》规定,海岸带临海一侧的沙滩和绿地应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占用,已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恢复沙滩和绿地。设立海岸带保护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海岸带的治理保护。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调整,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已建成的项目依法予以拆除或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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