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
| ||
| 国家粮食局:七项措施确保粮食宏观调控 | |||
|
| |||
【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
面对粮食供求形势的不断变化,面对粮食调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粮食局副局长曾丽瑛在宁夏举行的全国粮食调控工作会议上表示,国家粮食局将紧紧围绕粮食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确保市场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第一,正确分析和把握粮食供求形势,认真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只有对粮食供求形势和市场价格趋势等做出的正确的合理的基本判断,才能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并落实好国家的宏观调控意图,从而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形势的分析,及时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指导企业经营提供服务。今年,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将根据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和调控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召开粮食形势分析会,邀请有关专家和各省有关同志对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平衡、区域平衡等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在粮食收购季节或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剧烈的时期,国家粮食局将根据形势及时研究分析供求和市场形势。同时要继续引导和鼓励粮食产销区之间不断巩固和发展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宽合作范围,充实合作内容,为促进粮食的区域平衡服务,努力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 第二,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曾丽瑛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地粮食收购工作对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继续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同各级农发行的协调沟通工作,做好收购信贷资金供应工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当前小麦收购已陆续展开。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在北京和陕西召开了部分小麦主产省粮食局负责同志座谈会和小麦主产区收购形势座谈会,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小麦购销工作稳定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和《关于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对搞好小麦购销及夏粮收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控小麦市场的预案。因此,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对夏粮收购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明确有关措施和要求,确保夏粮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今年国家继续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目前国家粮食局在去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和今年稻谷收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对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做了一些修改。从目前的市场行情看,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实施时面临的市场压力比去年要大,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的可能性很大。当前,各有关省要密切关注稻谷市场变化情况,并要切实做好预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继续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目前,粮食统计工作承担着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信息的重要职责,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基础地位,不断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努力为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首先,要按照粮食流通市场化要求着力推进粮食统计制度改革。去年,国家粮食局按照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及时将部门统计扩大为全社会统计,现在正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同。当前还要着力推进如下几项改革:完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统计激励机制。各地要严格报表管理,控制下发的统计报表数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下发统计报表,切实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并在制定统计考核评比办法时,以统计工作质量为核心,科学量化粮食统计的各项工作,提高统计评比的透明度,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真正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落到实处。 其次,大力加强各项统计基础建设,继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热爱统计工作的优秀人才吸引进来,大力培养、大胆任用。各级粮食部门领导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经费困难的地区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力争在年内全面实现“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的应用,切实改变统计软件过多过滥的现象。各地在做好对调查对象统计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调查对象执行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管。对长期拒报、虚报统计数据的企业,要给予通报,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加以处罚。 第四,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工作,加快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在市场化条件下,随着粮食流通主体多元化和粮食流通活动复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影响粮食流通的不确定因素相应增多。为及早发现并消除粮食流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主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建立粮食监测预警体系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紧迫。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部门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近几年,国家粮食局和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对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粮食监测预警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有益探索。鉴于粮食监测预警系统的复杂性,目前这项工作总体进展不快。为更加准确、快捷地掌握粮食市场变化,将发生的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国家粮食局将力争今年在全国建立一批粮食市场监测点,监测内容包括粮食供求和价格等。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监测的内容,增加监测点的数量。 第五,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做好粮食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国务院近期将发布《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该《预案》发布后,各省要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的指挥系统、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以及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应急供应网络、应急储运网络等应急保障系统,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立即采取调控措施,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下半年国家粮食局将组织开展《预案》的培训工作。同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预案》的演练工作,以总结经验,完善应急体系。各省也要组织好本省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六,按照计划积极稳妥地销售处理陈化粮。对于下一步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国家粮食局已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初步意见。今年销售处理陈化粮的总体思路是:对于2001年清仓查库时鉴定出的库存陈化粮,原则上在今年内全部安排销售处理。陈化粮销售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下达,具体销售和监管工作仍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对于新鉴定的库存陈化粮,分两类处理: 一是吉林、黑龙江两省目前新鉴定出的陈化粮数量比较大,为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这两个省新鉴定的陈化粮,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统一下达销售和出口计划,省有关部门按计划安排销售处理。 二是其他省(区、市)由于库存陈粮较少,新鉴定出的陈化粮数量不多,可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原则,由省(区、市)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销售处理,并将销售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在销售处理陈化粮时要继续按照《陈化粮销售处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陈化粮倒卖案件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第七,继续做好退耕、退牧地区粮食供应工作,确保当地粮食需要。继续努力做好退耕、退牧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确保补助粮供应政策变化后退耕、退牧区的粮食需要。一方面,进一步摸清各地政策调整情况,掌握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性供粮计划安排落实情况,超前研究,完善办法,制定预案,提前做好粮食供需总量平衡的分析与预测。另一方面,对继续供应补助粮的地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他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供应粮食;对调整为发放现金的,也要积极做好粮源准备工作,保证市场供应,确保退耕、退牧农户能够买到需要的粮食。对于在粮食供应工作出现的违规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和个人,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 |||
|
访客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