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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局下发《关于做好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为切实做好今年早稻收购工作,7月6日,浙江省粮食局下发《关于做好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早稻收购工作。早稻是我省粮食储备的主要品种,也是重要的商品粮源。做好今年早稻收购工作,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早稻收购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努力争取多掌握粮源。同时,要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工作,积极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入市收购。

  二、认真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一是要充实收购力量,做好收购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二是要备足收购仓容,备好收购器具;三是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农发行的衔接,及早落实粮食收购资金、费用和补贴;四是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三、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要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浙粮[2005]10号)精神,切实落实早稻最低收购价制度和“订单粮食”政府补贴政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市场行情,把握好粮价走势,加强地区间价格协调,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早稻收购价格。

  四、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面向市场,转换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要在收购场所公开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严禁压级压价、垄断或操纵价格。要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对种粮大户要继续实行验质、入库和结算“三优先”。在验质中要大力推广仪器检测,提高作价准确率。

  五、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收购期间要深入第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帮助粮食收购企业和售粮农民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对于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各地要按统计工作的要求,及时上报早稻入库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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