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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肥料强制性地方标准

【浏览次数:】【日期:2006-7-20】【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记者从福建省质量技监局获悉,针对不法化肥厂商利用虚假名称或巧立名称坑农欺农的行为,该局近日制定并出台了《含中、微量元素肥料的标识和要求》强制性标准,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凡在福建省辖区内生产、销售的含中、微量元素肥料都必须执行该标准的要求。

  据福建省质量技监局标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含中、微量元素肥料的标识和要求》 是对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补充和完善。国家标准中对复合肥料、单一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等各种肥料的标识内容都做了要求,但对添加了中、微量元素的单一肥料中单一养分含量的最低要求量没有做出规定。一些化肥生产企业乘机钻空子,利用国家标准中存在的缺陷,有意制造劣质肥料欺骗、误导农民,造成化肥标识混乱,农民合法权益受损。

  该标准主要对肥料产品名称的标识、肥料养分含量的最低要求量、养分含量试用方法的适用标准等3方面内容做了规定。

  在肥料产品名称的标识上,该标准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应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不得另行命名。对商品名称或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未做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不得使用名不符实、含糊不清的名称,如××营养素、××追肥、氮中肥等。

  按照该标准规定,对肥料养分含量的最低要求量和含中、微量元素肥料中的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均应以元素单质计且为有效养分;大量元素氮以总氮(N)、磷以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钾以氧化钾(K2O)计。各元素含量均应分别单独标明。同时含有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的还应分别分行标明,且各元素含量均不得相加;含中、微量元素肥料中的大量元素养分含量标明量总氮不得低于20%(质量分数)、有效五氧化二磷不得低于12%、氧化钾不得低于20%;中量元素含量标明量钙不得低于10%、镁不得低于2%、硫不得低于2%;微量元素含量标明量硼、铜、铁、锰、钼、锌均不得低于0.2%;含中、微量元素肥料中大量元素氮、磷、钾含量占两种或两种以上,执行国家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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