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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法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全面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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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8-24】【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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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海外。针对这一情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畜牧法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全面规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8月23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一是建立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二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三是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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