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粮食局、工商局:
根据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关于省内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审定的通知》(赣粮调[2003]1号)要求和国家对购买陈化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继续做好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的资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核发的2004—2005年度《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即将到期。为加强对证书管理,使企业能正常持证购买、使用陈化粮,现对有关企业换发2005-2006年度《认定书》。
二、2005—2006年度《认定书》的换发,由陈化粮用粮企业向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04—2005年度陈化粮的购买、使用情况及交回上年度《认定书》。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后,将陈化粮购买,使用情况和《认定书》于8月26日前统一送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审核后换发。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原陈化粮购买认定书,同时不予换发新证。
1、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
2、企业全年开工时间不足4个月;
3、未建立陈化粮购买、使用台帐。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对陈化粮销售、使用的全程监管。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厉查处和打击倒卖陈化粮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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