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分类条件:
一、一类企业条件: 1、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完善的全面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经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所属的评审机构评审,获得认证证书,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标准,并能严格执行。 2、建有完善的实验室,积极推行GLP(良好实验室规范),具备对产品进行进行安全、卫生、品质等全项目的检测设备和能力,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目均有陕西检验检疫局考核备案的检验人员。 3、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连续三年无任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 4、产品经三年以上出口,质量较稳定,分类考核当年无任何人为因素造成的索赔与退货。 5、连续三年经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的安全、卫生、品质等全项目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二、二类企业条件: 1、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监控,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标准,并能严格执行。
2、建有较完善的实验室,具备对产品进行常规的安全、卫生与品质项目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各项目均有陕西检验检疫局考核备案的检验人员。 3、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连续三年无任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 4、产品经三年以上出口,质量较稳定,分类考核当年无任何人为因素造成的索赔与退货。 5、连续三年经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的安全、卫生、品质等全项目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常规品质项目的检测合格率达到95%。
三、未达到一、二类企业标准的为三类企业。 第二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的出口产品,凡涉及安全、卫生等有关项目实行批批自检,其它常规品质项目实行以下分类管理: 1、对一类企业的出口产品,按报检批次的50%进行常规品质项目自检,50%凭考核备案的检验员手签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审核换证。 对合同、信用证未做要求的安全项目(如:棒曲霉毒素、农残等)企业又逐批自检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不进行抽检。 2、对二类企业的出口产品,按照报检批次的75%进行常规品质项目自检,25%凭考核备案的检验员手签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审核换证。 3、对三类企业的出口产品,实行常规项目逐批自检。
第三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每年度根据上一年度对各生产加工企业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结果与日常监督考核情况,作出分类判定,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当发现一、二类企业产品抽检结果与企业检验结果差异较大而又确属企业责任的,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扩大常规品质项目的自检比例。
第五条 当生产加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时,陕西检验检疫局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类处理,必要时给予相应处罚: 1、确属企业责任而造成索赔或退货的。 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连续发现两批及以上不合格的。 3、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