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本市 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许可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 许可事项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许可适用对象:本市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年收购能力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许可收费规定: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要求:15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具体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能够证明筹措资金能力的有效书面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能够证明具有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能力的书面材料;或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 (三)申请人通过电子信函(xzxksp@bjlsj.gov.cn)的方式提出申请的,信函中要包括上述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四)如果申请人委托其它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第三人)提出申请,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受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通过电子信函的方式提出申请的,通过电子信函发送相应的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回函确认收悉,审批人员收到回函当日在审批流程表中记录受理情况。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储设施质量完好 3.具有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检化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与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委托检测协议 (二)工作标准 审批人员按照审定标准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审批人员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化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 根据审核情况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审批意见和日期。 四、告知 (一)对符合审定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对通过电子信函提出申请并符合审定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携申请材料原件到受理申请的部门领取相关证书。 五、公示 审批工作结束后,从事审批工作的部门要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建档、备案,并于《粮食收购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北京粮食网和区县政府指定的网站上公示名单和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