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办法,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 三部门要求,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化肥中准出厂价格保持不变,沧州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省内中小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为每吨1600元,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撒可富三元素复合肥氯化钾型每吨2050元,硫酸钾型每吨2260元,上浮幅度仍为10%,下浮不限。其它品种化肥中准出厂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当地生产成本及供求情况确定。各生产企业在规定上浮幅度内确定的化肥实际出厂价格,报当地设区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化肥(含储备化肥和进口化肥)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实行差率控制。批发环节经营差率之和不得超过4%,进货运杂费之和不得超过每吨40元;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3%,进货运杂费在差率外按合理费用收取,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5]第54号文件零售最高限价规定。各批发、零售企业确定的实际销售价格,报当地设区市或县(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