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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8日安徽省粮食局皖粮监[2003]194号文印发 2006年5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6] 33、34号文件精神修订 同日以皖粮办[2006]132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根据省政府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粮食局各处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第二章 政务公开制 第四条 以多媒体触摸屏、政务公开栏、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等形式,公开省粮食局基本情况、工作规则、办事流程、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制度等。 第五条 在安徽粮食政务网上公开如下事项: (一)省粮食局职能、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粮食流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报和发生、处置情况。 (四)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五)粮食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 (六)行政执法依据、权限及程序,执法人员名单及行为规范,重要行政处罚决定等。 (七)省粮食局的采购和招标目录、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任的条件、程序、结果;局属学校教师招聘、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九)全省粮食系统综合或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程序和候选人名单;全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放心粮油等评选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上述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省级粮食行政审批、省级储备粮轮换等重大事项,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涉及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决定、制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事先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第八条 省粮食局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名称、内容、形式、程序、时限、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办法,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省粮食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领导签发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粮食政务网上登载。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各市、县粮食行政机关和基层单位到省粮食局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十三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办理事项特别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 办文限时制 第十五条 办公室收到公文,应当在当天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处室办理。急件随到随分,不得延误。 第十六条 各处室应当落实公文承办人员,并按如下时限办理: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国家粮食局(以下统称“上级机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二)重要公文或急件,应当立即办理。 (三)一般性公文,主办处室不需征求其他处室意见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会签有关处室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会签处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与主办处室协商后,可延长1个工作日。 (四)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或者分管局领导报告原因、办理情况以及下一步安排计划等。具体办文时限,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确定,并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送审稿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并送分管局领导签发,但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除外。 第十八条 分管局领导签发一般文件、重要文件、特别重要文件的时限,分别为1、3、5个工作日。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退回主办处室修改。 第十九条 除急件当即印发外,一般文件自局领导签发之日起,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毕,当日或次日发出。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若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将办理情况、延期办理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第五章 办事限时制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局办公室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处室,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办理时限并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以口头、电话等形式通知的,也应提出时限要求。主办处室应当落实办事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且只涉及1个主管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事务的,主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需要与其他处室或省直其他部门会商解决的较为复杂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时间,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局直属单位和市、县粮食局的请示,市、县人民政府商洽事宜,自收文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紧急事项,当日或次日作出批复或答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逾期不能作出批复或答复的,向请示或商洽单位说明理由,协商办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 办理粮食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办处室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对来信来访,有关处室要逐件登记,按照《信访条例》要求,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一)上级机关和局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信件,有期限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结果;无期限要求的,按《信访条例》规定时间上报结果。 (二)对提供详细线索的举报信件或电话,自收(接)到之日起,涉及本局管理对象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涉及基层管理对象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转有关市、县粮食局查处。 (三)对署名举报,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承办处室应当在调查结束或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和省局直属单位报送的请示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和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处室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确定专人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的标题、文号、领导批示日期、办理时限和承办处室,并负责有关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或事项,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或事项,实行跟踪催办,确保办文办事时效。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或事项,由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并进行通报。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单位或人员,由驻局监察室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处室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要向分管局领导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处室或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和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驻局监察室报请局领导批准后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室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2次的,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酌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处室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驻局监察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四条 省粮食局设立服务热线电话(0551-2888124)和投诉举报电话(0551-2885863),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群众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安徽省粮食局印发的《安徽省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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