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交易平台 上网服务 供应信息 求购信息 益农论坛 人物专访 农业资讯
旅游资讯 专题报道 政策法规 农业新闻 近期热点 新 农 村 食品安全 分析预测
法制时空 消费常识 实用技术 招商引资 热门店铺 信息分类 科技前沿 网站导航
 农业致富 >> >>
相关信息

辽宁沈阳:农村市场信息工程启动

陕西渭南电信村村设立信息服务部

河南滑县远程教育促民富

江苏兴化农民袁德高网上建养兔基地

“信息快餐”让广西灵山县灵城镇农民“大饱口福”

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专家学者 “贵州乡村游是富人的盛宴”

养小虫子也能发大财

养鸡大王带富25户乡亲

养殖沙虫富了一个村

海养业富了北海铁山港区农民

“胖夫人”专卖“胖服装”

从“世外桃源”到“生态美地”

小本钱如何发家致富

穷酸工人如何资产千万

饲养“小虫子”,40天收入7000元

99户农民的维权之争

【浏览次数:】【日期:2006-6-13】【作者:不祥】【转载自:http://www.1Nong.com】

来源:农民日报

 

    近日,江苏省金湖县邱俊等99户农民联名上书县委、县政府,感谢金湖县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帮他们打赢了官司,并告知县委、县政府他们已拿到了农药厂的263510.9元赔偿款。至此,长达一年之久的该县99户农民状告某农药厂农药侵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农户上访讨公道

  2004年5月,金湖县前锋、金北、戴楼、闵桥等乡镇的不少农民发现自家农田里的小麦只抽穗不结实,随即到县农业主管部门咨询。后经专家组鉴定认定,造成小麦不结实或结实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这部分农户使用江苏利农农药厂生产的“草根除”除草剂时间过迟所致。同时,专家还认定“草根除”除草剂所含有效成分经试验证明,小麦一旦拔节就不能使用,否则就会产生药害。而受损的农户认为,他们是按照“草根除”产品包装说明上“要避开麦苗4叶前、拔节孕穗后用药,以防造成药害”的要求,在麦苗4叶后至孕穗前这段时间用的药,完全是在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适期范围内。对此,专家解释,“草根除”除草剂包装上的使用注意事项中“要避开麦苗4叶前、拔节孕穗后用药”,对该药剂在禁止使用的时间概念上说明不妥。按小麦生长期分类,拔节和孕穗应该是两个不同的生长阶段,拔节在先,孕穗在后,两个阶段之间相隔25天左右。
  根据专家组的鉴定,受损的农户在弄清小麦只抽穗不结实的原因后,纷纷要求县委、县政府主持公道,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后县农业执法大队于2004年6月开始与江苏利农农药厂正面接触。江苏利农农药厂派出厂方代表以及当地有威望的农艺专家来到金湖做了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明金湖部分农户用此除草剂产生药害的事实是存在的。此后,金湖农业执法大队与江苏利农农药厂就侵害赔偿问题经过多次磋商,双方初步达成协议:江苏利农农药厂对金湖县4个乡镇99农户减产5成以上的897.9亩小麦进行赔偿,每亩按减产380斤,每斤为0.75元,赔偿系数为0.65元,共计166335元。根据双方初步达成的协议,金湖县农业执法大队草拟了一份调解协议书,但在要求江苏利农农药厂法人代表签字时,厂方却以董事会未开会通过为由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致使调解失败。

  诉至法院要公道

  从6月一直等到8月,也未见到厂家一个明确的答复,邱俊等99户农民在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江苏利农农药厂告上法庭。法院庭审中,被告厂方辩称,“草根除”产品中关于使用适期的说明,是经农业部农药鉴定所审批的,因而表述上不存在错误,农户使用不当后果是农户自己造成的,责任不在厂方,要求法院驳回99户农民对他们的起诉。
  针对“草根除”产品有关防治适期的表述究竟是对还是错,金湖县法院专门走访了江苏省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和江苏省植物保护站,得到的结论是:拔节和孕穗是小麦生长过程中的两个不同的生长阶段,拔节在先,孕穗在后,两个阶段相隔25天左右,而“草根除”产品(有效成分麦草畏)应禁止在拔节后使用,否则易产生药害。也就是说,“草根除”产品的正确使用适期是在麦苗4叶后至拔节前,拔节和孕穗后就不能再用该农药了。但事实上,“草根除”产品使用说明中:“要避开麦苗4叶前、拔节孕穗后用药”的文字表述会让阅读者产生这样的歧义,就是在麦苗4叶后至孕穗前均可用药。另外,厂方称“草根除”产品的使用说明,是经农业部农药鉴定所审批的,但农业部审批的依据是该厂所提供的资料,而未能举证该说明内容不含产生理解上的任何歧义的科学依据。因此,法院认定“草根除”产品生产厂家就其产品使用说明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2005年9月,金湖县法院酌定按认定的1028.01亩受害严重的最下线50%(每亩400斤),一般减产按30%(每亩240斤)予以赔偿,判决被告江苏利农农药厂赔偿原告99户农民经济损失共计263510.9元。

  上诉驳回还公道

  金湖县法院一审判决后,江苏利农农药厂不服,遂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一是一审对本案的诉讼主体审查不细,有错列、漏列现象;二是上诉人不应承担实体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主体问题,经查99户农民均向法院提供了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主体身份能够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99户农民主张“草根除”产品存在说明上的缺陷,选择起诉该产品的生产者并无不妥之处,因此,对上诉人关于一审漏列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产品侵害责任的问题。“草根除”产品包装说明在使用适期表述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容易使阅读者或使用者产生歧义。对于99户农民的具体损失问题,99户农民申报的受损面积是1613.8亩,一审以计税面积为基础,认定受损面积为1028.01亩是比较妥当的,所认定的受灾产量均按下限从严控制,最终得出的损失总额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江苏利农农药厂上诉,维持金湖法院一审原判。(文中江苏利农农药厂、“草根除”牌除草剂均系化名)

访客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邮箱:

内容:

如何买 | 如何卖 | 交易纠纷 | 常见问题 | 广告报价 | 代理合作 | 人才急聘 | 欢迎投稿 | 关于益农网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6 1Nong.Com 版权所有:北京益农新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10-62621093-601 传真:010-62621093-605
经营性ICP证书06029128号 京ICP备06029128号
通用网址:益农网 [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益农网即可进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