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消费指南 >> 行业标准 >> |
| ||
| 瘦肉型猪品种(系)鉴定和验收 | |||
|
| |||
【浏览次数:】【日期:2006-8-1】【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
GB8468-87 本标准适用于瘦肉猪品种(系)的鉴定和验收。 1、 品种条件 1.1有共同来源,血缘清楚。 1.2纯种母猪在1000头以上,符合育种指标要求的应在70%以上。 1.3品种内结构完整,应建立3个以上具有有同特点的品系,以保持品种一定程度的异质性,促使品种的生存和发展。 1.4主要经济性状的遗传性基本稳定,体质健壮,外形一致,呈瘦肉体态结构。 1.5生产性能较高 1.5.1生长肥育性能 6月龄肥育猪体重90KG以上,在20-90KG阶段,日增重600G以上,每千克增重耗消化能46MJ左右。 1.5.2胴体品质 生长肥育猪于90KG屠宰时,其胴体瘦肉率应在55%以上,平均膘厚3.0CM以下,肉质良好。 1.5.3繁殖性能 初产母猪平均产仔数(包括死胎和木乃伊等)应在10头以上,育成数8.5头以上;经产母猪平均产仔数11.5头以上,育成数10头以上。 2、 品系条件 2.1通过有计划的选育,在生长速度、饲料利用效率、繁殖性能和胴体品质等某一性状具有突出表现。 2.1.1生长肥育性能 在20-90KG价段,父系日增重650G以上,母系600G以上。饲料利用效率均为3.4以下。 2.1.2繁育性能 母系经产母猪平均产仔数12.5头以上,育数11头以上。 2.2具有基本稳定的遗传性和较高的种用价值,与其他品种或品系杂交时,能产生明显的杂种优势。 2.3为使品系在自群繁育时能保持其突出优点,并能使群体单独存在,要求种猪应在200头以上。 2.4选育群需经4个世代以上选育过程,育成时,最后一个世代至少应保持种公猪6头以上和种母猪40头以上。 3、 品种(系)鉴定验收程序和要求 3.1品种(系)育成时,应由负责选育单位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提出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3.2申请鉴定验收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a、 品种(系)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b、 选育方案及对方案的的论证意见书; c、 选育工作总结和试验研究报告及附件; d、 原始记录和档案材料; e、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及技术鉴定证书; f、 品种(系)在生产示范中饲养效果证明及推广应用方案。 在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鉴定验收后,应及时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其中高级职称专家5人以上)进行鉴定验收。 3.3.1鉴定组应认真听取课题选育工作汇报,审查鉴定报告,核实有关材料,广泛听取意见,作出正确的评价。 3.3.2鉴定组应对有关研究资料进行重点复查或抽测,在已建立种猪测定站的地区,主要生产性能需经测定站验证。对遇不合格或有关手续不符时,鉴定组有权拒绝验收。 3.3.3对鉴定验收合格者,鉴定组撰写鉴定证书,经专家签名和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上报农牧渔业部审核备案。 3.3.4凡国家级品种(系)应由国家农牧业主管部门负峡组织鉴定和验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赵志龙、朱恒顺、朱九明、顾亚平。 | |||
|
访客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