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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食品 酱腌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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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8-1】【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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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酱腌菜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酱腌菜的生产和流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6—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7—1985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1996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一199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8—1996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9—1996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1996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54—1996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greenfood 见NY/T 391—2000中3.1。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3。 3.3 酱菜 以甜面酱或豆酱酱制的蔬菜制品。如酱萝卜、酱大头菜、酱黄瓜、酱莴苣等。 3.4 咸菜 以食盐或酱油、虾油腌制的多种蔬菜混合制品。如什锦菜、虾油黄瓜、酱油萝卜等。 3.5发酵性咸菜 经过腌制、发酵制成的咸菜。如榨菜等。 3.6 其他渍菜 以蔗糖或蜂蜜腌制的蔬菜。如糖醋蒜、蜂蜜蒜、米糠萝卜、糖蕌头等。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蔬菜 本产品应以非叶菜类蔬菜为主要原料制成。蔬菜应出自绿色食品产地,且应新鲜良好、成熟适度,无病虫害及霉烂,不曾使用任何化学保鲜剂。 4.1.2 水 绿色食品酱腌菜的加工用水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表2、表3、表4的规定。 表1 酱菜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黄色或棕褐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酱香味,咸甜适口,有鲜味,口脆,无异味,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表2 咸菜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色泽正常,虾油咸菜要具有蔬菜的自然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种产品固有之香气,咸度适当,质地脆嫩,无异味,无霉斑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表3 发酵性咸菜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色泽正常,以蕌头为原料的应为乳白色或微黄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种固有之香味,味鲜、咸淡适口,口脆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表4 渍菜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色泽正常,以蒜头为原料的应为乳白色或米黄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种固有之香气,无异味。甜、脆,如以蒜头为原料则无浓厚的生蒜味,大小均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要求 4.3.1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4.3.2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5、表6、表7、表8的规定。 表5 酱菜理化要求 g/100g 指 标 项 目 甜面酱酱制 黄酱酱制 A1) B2) A B 水分 ≤80.00 ≤75.00 ≤80.00 ≤75.00 食盐(以氯化钠计) ≥6.00 ≥8.00 ≥8.00 ≥10.00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5.00 ≥1.00 总酸(以乳酸计) ≤1.00 ≤1.00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0.15 ≥0.20 1)包括非叶菜类、瓜类蔬菜腌制品。 2)包括根茎类、豆类、甘蓝类、茄果类、蒜葱类蔬菜腌制品。 表6 咸菜理化要求 指 标 项 目 食盐腌制 酱油腌制 虾油腌制 食盐腌制半干菜 酱油腌制半干菜 水分 ≤85.00 ≤77.00 ≤75.00 ≤60.00 ≤60.00 食盐(以氯化钠计) ≥10.00 ≤12.00 ≤20.00 ≥12.00 ≥10.00 氨摹酸态氮(以氮计) ≥0.20 ≥0.50 ≥0.20 总酸(以乳酸计) ≤1.00 ≤1.00 表7 发酵性咸菜理化要求 g/100g 指 标 项 目 非叶菜类为原料腌制发酵产品 蕌头为原料腌制、发酵产品 水分 ≤60.00 ≤80.00 食盐(以氯化钠计) ≤11.00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4.00 总酸(以乳酸计) ≤2.00 表8 渍莱理化要求 g/100g 项 目 指 标 水分 ≤60.00 总糖(以葡萄糖计) ≥30.00 食盐(以氯化钠计) ≤4.00 总酸(以乳酸计) ≤1.00 4.4 卫生要求 4.4.1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酱腌菜的卫生要求 项 目 指 标 砷,mg/kg ≤0.2 铅,mg/kg ≤0.2 镉,mg/kg ≤0.05 汞,mg/kg ≤0.01 氟,mg/kg ≤1.0 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乐果,mg/kg ≤0.02 倍硫磷,mg/kg ≤0.02 杀螟硫磷,mg/kg ≤0.02 敌敌畏,mg/kg ≤0.02 马拉硫磷,mg/kg 不得检出 对硫磷,mg/kg 不得检出 甲拌磷,mg/kg 不得检出 黄曲霉毒素Bl,mg/kg ≤S 糖精钠,g/kg 不得检出 苯甲酸,g/kg 不得检出 山梨酸,g/kg ≤0.25 亚硝酸盐,mg/kg ≤4 4.4.2 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10规定。 表10 微生物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注:罐装酱菜还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色泽、滋味与气味、杂质以感官检验为准。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按GB/T 5009.54规定执行。 5.2.2 还原糖的测定 按GB/T 5009.7规定执行。 5.3 卫生检验 5.3.1 卫生检验 5.3.1.1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3.1.2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3.1.3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5.3.1.4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3.1.5 氟的测定 按GB/T 5009.18规定执行。 5.3.1.6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规定执行。 5.3.1.7 乐果、倍硫磷、杀螟硫磷、敌敌畏、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的测定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5.3.1.8 黄曲霉毒素Bl的测定 按GB/T 5009.22规定执行。 5.3.1.9 糖精钠的测定 按GB/T 5009.28规定执行。 5.3.1.10 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按GB/T 5009.29规定执行。 5.3.1.11 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GB/T 5009.33规定执行。 5.3.2 微生物学检验 5.3.2.1 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 4789.3规定执行。 5.3.2.2 致病菌的测定 按GB 4789.4、GB 4789.5和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执行。 5.3.2.3 商业无菌的测定 按GB 4789.26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10瓶(罐、袋),样品在常温下保存。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L)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标志、净含量、理化及微生物学。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但感官及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者判为不合格晶。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每批产品必须附有绿色食品标志,并符合有关规定。 7.2 标签 标签内容应按GB 7718规定执行。 8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必须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8.2 运输 本产品允许在小于40℃温度条件下运输,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8.3 贮存 在贮存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措施,保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与非食用货物共同堆放、混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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