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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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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8-1】【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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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食品容器(下简称玻璃钢容器)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多元醇、不饱和二元羧酸酐、饱和二元羧酸酐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聚酯,再加入苯乙烯所制得的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也适用于该树脂加入过氧甲乙酮为引发剂,环烷酸钴为催化剂,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所制成,可用于盛装肉类、蔬菜、水产、饮料、酒类等食品的玻璃钢容器。 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项 目 指 标 高锰酸钾消耗量,mg/L 蒸馏水,60℃,2h ≤ 10 蒸发残渣,mg/L 4%乙酸,60℃,2h ≤ 30 65%乙醇,室温,2h ≤ 30 正乙烷,室温,2h ≤ 30 重金属(以pb计),mg/L 4%乙酸,60℃,2h ≤ 1.0 乙苯类化合物(以苯乙烯计),% 树脂模板 ≤ 0.2 玻璃钢制品 ≤ 0.1 样 品 指 标 树脂 淡黄色透明液体,无机械杂质 树脂模板 表面均匀,平整,无 明显气泡,无裂纹,无纤维裸露等缺陷 玻璃钢容器 浸泡后无变形、溶解和泛白 浸泡液 无色、无异臭、无异味、无混浊、无沉淀 3 理化指标 树脂模板和玻璃钢容器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玻璃钢研究所、哈尔滨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南京复合材料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玲光、胡振哲、冯速捷、汤永华、顾振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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