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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度米香型白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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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8-1】【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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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40度以下的低度米香型白酒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半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酿制而成的,具有小曲米香特点的蒸馏酒。 2 引用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5 白酒试验方法 GB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色泽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米香纯正、清雅。 米香纯正。 米香较纯正 口味 绵甜、爽冽、回味怡畅 绵甜、爽冽、回味较怡畅 纯正、尚爽冽 风格 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3.2 理化要求见表2。 表2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20°C),%(V/V) 35.0~39.0 总酸(以乙酸计),g/L ≥ 0.25 0.20 0.1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60 0.45 0.30 圆形物,g/L ≤ 0.60 - 注:(1)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V)。 3.3 卫生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甲醇,g/L ≤ 0.10 杂醇油,g/L ≤ 2.0 铅,g/L ≤ 1 4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 10345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5009执行。 5 检验规则 标签标志按GB 10346、GB 10344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江苏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木兰、石维忱、朱本瑜、康永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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