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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公害食品 石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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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8-3】【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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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石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石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3、要求 3.1 感官指标 无公害食品石榴要求成熟适度、果形正常、果面光洁、表皮具该品种的正常色泽,籽粒具该品种的正常色泽和固有风味,无异味,无裂果,无明显病虫害,无腐烂。 3.2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公害食品石榴卫生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1 铅 (以Pb计) ≤0.2 2 镉 (以Cd计) ≤0.03 3 沙螟硫磷(fenitrothion) ≤0.5 4 敌敌畏(dichlorvos) ≤0.2 5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6 百菌清 (chlorothalonil) ≤1 7 氰戊菊酯 (fenvalerate) ≤0.2 8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生产中使用。 4、实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石榴的成熟度、果形、光洁、色泽、裂果、病虫害、腐烂等感官要求用目测法鉴定,风味用口尝办法鉴定,异味用鼻嗅的方法检测。 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率以ω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ω=n/N×100 ………………………………………… (1) 式中: n——有缺陷的个数; N——检验样本的总个数。 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2 安全指标 4.2.1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执行。 4.2.2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执行。 4.2.3 杀螟硫磷 按 GB/T 5009.20 规定执行。 4.2.4 敌敌畏 按 GB/T 5009.20 规定执行。 4.2.5 多菌灵 按 GB/T 5009.38 规定执行。 4.2.6 百菌清 按 GB/T 5009.105 规定执行。 4.2.7 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按 GB/T 5009.110 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b)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和标识。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 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一栽培管理方式,同期采收的石榴为一个检验批次。市场抽样以同一品种、同一产地的石榴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照 GB/T 8855 规定执行。 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货物相符,凡与货物单不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不合格百分率按所检单位(如每箱、每袋)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应超过5%。其中任意一件包装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10%。 5.4.2 安全指标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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