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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辊式磨粉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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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8-3】【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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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磨辊长度在200~350mm范围内的辊式磨粉筛理组合机(以下简称磨粉机)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磨粉机加工小麦标准粉。 2 引用标准 GB143.3 针叶树加工用原木 分等 GB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1801 公差与配合 尺寸至500mm孔轴公差带与配合 GB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1351 小麦 GB2014 蚕丝、合纤筛网技术要求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4813.3 阔叶树加工用原木 分等 GB9439 灰铸铁件 JB 8 产品标牌 JB/T5681 小型辊式磨粉机 试验方法 NJ/Z3 农机具 涂漆 3 分类和基本参数 3.1 磨粉机根据筛理型式不同分为方筛磨粉机和圆筛磨粉机。 3.2 标记 3.3 磨粉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磨辊直径、长度参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老产品允许暂时保留生产。 4 技术要求 4.1 磨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性能指标 在符合本条下列条件时,磨粉机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a.试验用小麦应符合GB1351规定的三等或三等以上; b.新拉丝磨辊; c.实际出粉率不低于标准粉净麦理论出粉率。 4.3 一般技术要求 4.3.1 磨辊离合机构和喂料机构应符合先喂料后合闸,先离闸后断料的程序。 4.3.2 磨粉机的离合机构应能保证磨辊有效工作层深度的使用不小于13mm。 4.3.3 喂料机构应能保证在磨辊全部研磨长度上连续不断地均匀供料。 4.3.4 磨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4.3.5 磨粉机中的毛刷应选用猪棕或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猪棕、无毒、无味的材料制造。 4.3.6 磨粉机中的筛绢应符合GB2014的规定。 4.3.7 木制件材质应符合GB143.3或GB4813.3中二等或二等以上原木的规定,其含水率不大于15%;木制件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翘曲,结合处不得崩茬、开裂、歪扭。 4.3.8 灰铸铁件应符合GB9439的规定。 4.3.9 板金件外形正确,不得有裂纹、折皱、凹瘪现象;扣缝要牢固,锡焊要严密。 4.3.10 机械加工表面不允许有锈蚀和影响寿命或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毛刺应清除,锐边应倒钝。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1804规定的IT13级。 4.3.11 电镀件镀层应牢固、光亮、均匀,不得有剥落、斑点和起泡现象。 4.3.12 与加工物料接触部位的制造材料不得影响面粉的质量。 4.4 主要零部件加工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壳体为分开式的磨粉机,其固定轴承座(左、右)与轴承配合的孔的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也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 总装技术要求 4.5.1 磨粉机中的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方可组装。 4.5.2 磨辊两端不得与壳体发生磨擦,不得有物料穿漏。 4.5.3 两磨辊间隙均匀度不低于90%。 4.5.4 快辊轴向窜动量 a.磨辊长度≤200mm,为≤0.80mm; b.磨辊长度>200~300mm,为≤1.00mm; c.磨辊长度>300~350mm,为≤1.20mm。 4.5.5 磨辊压簧预压缩量应符合图样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5.6 各转动部位,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各联结件、紧固件不得松动。 4.5.7 磨辊轴承应有密封装置。 4.5.8 磨粉机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漏油、漏料现象。 4.5.9 磨粉机外露转动件应有防护装置。 4.5.10 轴承最大温升不得超过25℃。 4.5.11 磨粉机应运转平稳,不得有不均匀的冲击声和周期性的尖叫声。 4.5.12 磨粉机表面涂层质量应不低于NJ/Z3表2中优质耐候涂层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磨粉机的性能试验及生产试验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磨粉机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6.2 磨粉机应按本标准4.5.3,4.5.4,4.5.11及4.5.12条的规定,检查外观及装配质量,并逐台进行不少于15min的空运转试验。 6.2.1 本标准4.5.3条的检验 磨粉机合闸后,用长100mm,宽为0.9mm磨辊长度的60g/m2纸放入两磨辊中间,转动快辊使纸通过,观察齿痕分布情况。 6.2.2 本标准4.5.4条的检验 用磁力表座将百分表固定在适当位置,使其测头垂直顶在快辊辊轴端面,用一端带有尖楔的φ20×200mm长的撬棒,将磨辊撬至一端与轴承端面靠紧,同时,观察百分表读数。再用上述方法将磨辊撬至另一端,观察百分读数。两次读数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为快辊轴向窜动量。 6.3 成批生产的磨粉机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条的规定。 6.3.1 一次拉丝每厘米磨辊生产面粉的能力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检验。 6.4 订货单位有权按GB2828的规定对出厂磨粉机进行抽检。抽检的形式、批量及AQL值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决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磨粉机铭牌应固定在磨门上方壳体上,铭牌应符合JB8的规定,铭牌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e.产品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7.2 产品在适合运输、装卸及保证完整不受损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协商,选择适当的材料、方法包装。出口产品按外贸部门的要求包装。 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油。 7.3 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由供需双方商定。 7.4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用户意见书。 7.5 磨粉机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地面干燥的地方,应有防止风吹、雨淋、日晒的措施。 A2 技术要求 A2.1 材质 A2.1.1 辊体外层合金铸铁应使用化学成分经过试验,确能保证使用要求的材料制造。 A2.1.2 辊体内层铸铁应符合GB9439中HT150机械性能的要求。 A2.1.3 辊轴应选用GB699中45号钢制造。 A2.2 铸造质量 A2.2.1 辊体白口层深15~25mm。 A2.2.2 辊体经机械加工后工作表面硬度为49~54HRC;辊体有效工作层(在径向由圆周至中心13mm范围内)硬度不低于49HRC。 A2.2.3 辊体经机械加工后,工作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夹渣、气孔、砂眼、缩松等铸造缺陷。 A2.3 加工及装配质量 A2.3.1 磨辊拉丝后不得有断丝、剥落等现象,乱丝不超过一个齿。 A2.3.2 辊体工作表面对两轴承部位轴颈公共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应符合 GB1184中规定的9级(丝辊)或8级(光辊);辊体工作表面素线直线度应符合GB1184中规定的8级(光辊)或9级(丝辊)。 A2.3.3 与轴承配合的两轴颈同轴度应符合GB1184规定的7级。 A2.3.4 与轴承配合的两轴颈尺寸偏差应符合GB1801规定的k6(配滚动轴承)或f8(配滑动轴承),表面粗糙度Ra为1.6μm(配滚动轴承)或Ra3.2μm(配滑动轴承)。 A2.3.5 辊体外圆加工尺寸极限偏差为±1mm。 A2.3.6 与齿轮(或皮带轮)配合的两轴颈尺寸偏差应符合GB1801规定的h8,表面粗糙度Ra为6.3μm。 A3 检验规则 A3.1 磨辊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A3.2 辊体工作表面硬度在未拉丝辊辊体工作表面圆周相隔90°的四条线上各取三点(同一母线上的三点分别位于辊体中间及距两端面40mm处)测量。如其中一点硬度不合格,允许在该点四周补测四点,取五点的平均值为该点的硬度值(补测四点位于以不合格点为中心的边长为40mm的正方形的四角处)。 辊体有效工作层硬度采用切片法检验。分别在距辊体两端20mm处切片,每片在径向由圆周至中心13mm处的圆周相隔90°的四点处测量,取最小值为其硬度值。 A3.3 成批生产的磨辊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装机性能试验。试验方法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试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2中第6项的要求。 A3.4 订货单位有权按GB2828的规定对出厂磨辊进行抽检。抽检的形式、批量及AQL值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决定。 A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A4.1磨辊出厂前应在辊体两端任一端面打上制造厂厂名及磨辊标记。 A4.2 磨辊出厂前应清理干净,并进行防锈处理,在保证产品不受损的情况下,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A4.3 磨辊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轻吊、轻放,不得抛滚、碰撞。 A4.4 磨辊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应有防雨、防潮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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