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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辊式磨粉机

【浏览次数:】【日期:2006-8-3】【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磨辊长度在200~350mm范围内的辊式磨粉筛理组合机(以下简称磨粉机)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磨粉机加工小麦标准粉。

    2  引用标准

    GB143.3  针叶树加工用原木  分等
    GB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1801  公差与配合  尺寸至500mm孔轴公差带与配合
    GB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1351  小麦
    GB2014  蚕丝、合纤筛网技术要求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4813.3  阔叶树加工用原木  分等
    GB9439  灰铸铁件
    JB 8  产品标牌
    JB/T5681  小型辊式磨粉机  试验方法
    NJ/Z3  农机具  涂漆

    3  分类和基本参数

    3.1  磨粉机根据筛理型式不同分为方筛磨粉机和圆筛磨粉机。
    3.2  标记
    3.3  磨粉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磨辊直径、长度参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老产品允许暂时保留生产。

    4  技术要求

    4.1  磨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性能指标
    在符合本条下列条件时,磨粉机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a.试验用小麦应符合GB1351规定的三等或三等以上;
    b.新拉丝磨辊;
    c.实际出粉率不低于标准粉净麦理论出粉率。
    4.3  一般技术要求
    4.3.1  磨辊离合机构和喂料机构应符合先喂料后合闸,先离闸后断料的程序。
    4.3.2  磨粉机的离合机构应能保证磨辊有效工作层深度的使用不小于13mm。
    4.3.3  喂料机构应能保证在磨辊全部研磨长度上连续不断地均匀供料。
    4.3.4  磨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4.3.5  磨粉机中的毛刷应选用猪棕或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猪棕、无毒、无味的材料制造。
    4.3.6  磨粉机中的筛绢应符合GB2014的规定。
    4.3.7  木制件材质应符合GB143.3或GB4813.3中二等或二等以上原木的规定,其含水率不大于15%;木制件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翘曲,结合处不得崩茬、开裂、歪扭。
    4.3.8  灰铸铁件应符合GB9439的规定。
    4.3.9  板金件外形正确,不得有裂纹、折皱、凹瘪现象;扣缝要牢固,锡焊要严密。
    4.3.10  机械加工表面不允许有锈蚀和影响寿命或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毛刺应清除,锐边应倒钝。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1804规定的IT13级。
    4.3.11  电镀件镀层应牢固、光亮、均匀,不得有剥落、斑点和起泡现象。
    4.3.12  与加工物料接触部位的制造材料不得影响面粉的质量。
    4.4  主要零部件加工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壳体为分开式的磨粉机,其固定轴承座(左、右)与轴承配合的孔的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也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  总装技术要求
    4.5.1  磨粉机中的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方可组装。
    4.5.2  磨辊两端不得与壳体发生磨擦,不得有物料穿漏。
    4.5.3  两磨辊间隙均匀度不低于90%。
    4.5.4  快辊轴向窜动量
    a.磨辊长度≤200mm,为≤0.80mm;
    b.磨辊长度>200~300mm,为≤1.00mm;
    c.磨辊长度>300~350mm,为≤1.20mm。
    4.5.5  磨辊压簧预压缩量应符合图样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5.6  各转动部位,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各联结件、紧固件不得松动。
    4.5.7  磨辊轴承应有密封装置。
    4.5.8  磨粉机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漏油、漏料现象。
    4.5.9  磨粉机外露转动件应有防护装置。
    4.5.10  轴承最大温升不得超过25℃。
    4.5.11  磨粉机应运转平稳,不得有不均匀的冲击声和周期性的尖叫声。
    4.5.12  磨粉机表面涂层质量应不低于NJ/Z3表2中优质耐候涂层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磨粉机的性能试验及生产试验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磨粉机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6.2  磨粉机应按本标准4.5.3,4.5.4,4.5.11及4.5.12条的规定,检查外观及装配质量,并逐台进行不少于15min的空运转试验。
    6.2.1  本标准4.5.3条的检验
    磨粉机合闸后,用长100mm,宽为0.9mm磨辊长度的60g/m2纸放入两磨辊中间,转动快辊使纸通过,观察齿痕分布情况。
    6.2.2  本标准4.5.4条的检验
    用磁力表座将百分表固定在适当位置,使其测头垂直顶在快辊辊轴端面,用一端带有尖楔的φ20×200mm长的撬棒,将磨辊撬至一端与轴承端面靠紧,同时,观察百分表读数。再用上述方法将磨辊撬至另一端,观察百分读数。两次读数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为快辊轴向窜动量。
    6.3  成批生产的磨粉机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条的规定。
    6.3.1  一次拉丝每厘米磨辊生产面粉的能力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检验。
    6.4  订货单位有权按GB2828的规定对出厂磨粉机进行抽检。抽检的形式、批量及AQL值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决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磨粉机铭牌应固定在磨门上方壳体上,铭牌应符合JB8的规定,铭牌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e.产品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7.2  产品在适合运输、装卸及保证完整不受损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协商,选择适当的材料、方法包装。出口产品按外贸部门的要求包装。
    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油。
    7.3  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由供需双方商定。
    7.4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用户意见书。
    7.5  磨粉机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地面干燥的地方,应有防止风吹、雨淋、日晒的措施。
    A2  技术要求
    A2.1  材质
    A2.1.1  辊体外层合金铸铁应使用化学成分经过试验,确能保证使用要求的材料制造。
    A2.1.2  辊体内层铸铁应符合GB9439中HT150机械性能的要求。
    A2.1.3  辊轴应选用GB699中45号钢制造。
    A2.2  铸造质量
    A2.2.1  辊体白口层深15~25mm。
    A2.2.2  辊体经机械加工后工作表面硬度为49~54HRC;辊体有效工作层(在径向由圆周至中心13mm范围内)硬度不低于49HRC。
    A2.2.3  辊体经机械加工后,工作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夹渣、气孔、砂眼、缩松等铸造缺陷。
    A2.3  加工及装配质量
    A2.3.1  磨辊拉丝后不得有断丝、剥落等现象,乱丝不超过一个齿。
    A2.3.2  辊体工作表面对两轴承部位轴颈公共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应符合    GB1184中规定的9级(丝辊)或8级(光辊);辊体工作表面素线直线度应符合GB1184中规定的8级(光辊)或9级(丝辊)。
    A2.3.3  与轴承配合的两轴颈同轴度应符合GB1184规定的7级。
    A2.3.4  与轴承配合的两轴颈尺寸偏差应符合GB1801规定的k6(配滚动轴承)或f8(配滑动轴承),表面粗糙度Ra为1.6μm(配滚动轴承)或Ra3.2μm(配滑动轴承)。
    A2.3.5  辊体外圆加工尺寸极限偏差为±1mm。
    A2.3.6  与齿轮(或皮带轮)配合的两轴颈尺寸偏差应符合GB1801规定的h8,表面粗糙度Ra为6.3μm。
    A3  检验规则
    A3.1  磨辊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A3.2  辊体工作表面硬度在未拉丝辊辊体工作表面圆周相隔90°的四条线上各取三点(同一母线上的三点分别位于辊体中间及距两端面40mm处)测量。如其中一点硬度不合格,允许在该点四周补测四点,取五点的平均值为该点的硬度值(补测四点位于以不合格点为中心的边长为40mm的正方形的四角处)。
    辊体有效工作层硬度采用切片法检验。分别在距辊体两端20mm处切片,每片在径向由圆周至中心13mm处的圆周相隔90°的四点处测量,取最小值为其硬度值。
    A3.3  成批生产的磨辊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装机性能试验。试验方法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试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2中第6项的要求。
    A3.4  订货单位有权按GB2828的规定对出厂磨辊进行抽检。抽检的形式、批量及AQL值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决定。
    A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A4.1磨辊出厂前应在辊体两端任一端面打上制造厂厂名及磨辊标记。
    A4.2  磨辊出厂前应清理干净,并进行防锈处理,在保证产品不受损的情况下,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A4.3  磨辊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轻吊、轻放,不得抛滚、碰撞。
    A4.4  磨辊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应有防雨、防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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