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消费指南 >> 行业标准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固态发酵食醋 | |||
|
| |||
【浏览次数:】【日期:2006-8-3】【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经固态发酵方法生产的酿造食醋。 1 质量要求 1.1 感官指标,见表1。 指 标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项 目 色 泽 琥珀色或红棕色 浅琥珀色或浅红棕色 香 气 具有食醋特有的香气 具有食醋特有的香气,无不良气味 和酯香,无不良气味 滋 味 酸味柔和,稍有甜口, 酸味柔和,不涩,无异味 醇香,不涩,无异味 体 态 澄清,无悬浮及沉淀物 澄清,无悬浮及沉淀物 1.2 理化指标,见表2。 指 标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项 目 总 酸 ≥ 5.00 3.50 以乙酸计,g/100mL 不挥发酸 ≥ 1.00 0.70 以乳酸计,g/100mL 还 原 糖 ≥ 1.50 1.00 以葡萄糖计,g/100mL 1.3 卫生指标 按GB 2719-81《食醋卫生标准》执行。 1.4 保质期 瓶装3个月(按灌装日期开始计时)。 2 检验规则 2.1 同原料、同配方所生产的食醋,经消毒、沉淀后,当天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标准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均应附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2 取样时,可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其余3瓶作为保质期试验。 2.3 受货方提货时,如对产品质量有疑议,可与生产厂协商,共同抽取该批样品,请仲裁单位进行复验,如复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由生产厂方处理;若合格,抽取的样品,则由受货方负责。 3 检验方法 按照ZB X 66016-87《固态发酵食醋检验方法》执行。 4 包装 4.1 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 4.2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木箱或塑料箱。 5 标志 标签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生产许可证批号、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注册商标、主要原料、主要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体积等内容。 6 运输 6.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 6.2 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震、小心轻放、严禁重压。 7 保管 7.1 成品须有专库存放,严禁露天堆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7.2 入库后的成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 |||
|
访客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