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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公害食品 黑木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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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8-3】【作者:不祥】【转载自:益农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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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黑木耳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栽培的无公害食品黑木耳(Auricularia auricula)干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192—1986 黑木耳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2530 食用菌取样方法 GB/T 12531 食用菌水分测定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 14878 食品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B/T 6192—1986中1.2~1.9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无公害食品黑木耳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无公害食品黑木耳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浅棕色至黑褐色,背面浅灰色,有光亮感,自然卷曲状,大小基本均匀一致,无虫蛀耳、霉烂耳和流失耳 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清香味,无异味 霉烂耳 无 流失耳 无 虫蛀耳 无 干湿比 1:12以上 水分/% ≤13 杂质/% ≤1 注:本品不得着色,不得添加任何化学物质。 4.2 卫生要求 无公害食品黑木耳的卫生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公害食品黑木耳卫生指标 序号 项 目 指标/(mg/kg) 1 砷(以As计) ≤1 2 铅(以Pb计) ≤2 3 镉(以Cd计) ≤1 4 汞(以Hg计) ≤0.2 5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6 百菌清(chlorothalonil) ≤1 7 敌敌畏(dichlorvos) ≤0.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包括食用菌)生产中使用。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的检验 5.1.1 外观和气味 外观用目测法检验。气味用嗅的方法检验。 5.1.2 干湿比 按GB/T 6192规定执行。 5.1.3 水分 按GB/T 12531规定执行。 5.1.4 杂质 按GB/T 12533规定执行。 5.2 卫生指标的检验 5.2.1 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2.2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2.3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5.2.4 汞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2.5 多菌灵 按GB/T 5009.38规定执行。 5.2.6 百菌清 按GB 14878规定执行。 5.2.7 敌敌畏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时采收的黑木耳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按GB/T 12530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产品评优、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6.4 交收检验 每批次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标志、包装,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 6.5 判定规则 6.5.1 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 6.5.2 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有一项不能达到要求的,即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6.5.3 交收检验时,感官要求的各项检验中,如产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5.4 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8.1.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黑木耳不受挤压,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1.3 产品应按同一等级、同一产地进行包装。 8.2 运输 8.2.1 运输时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 8.2.2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 8.2.3 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 8.2.4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鲜活动物混装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在避光、阴凉、清洁、干燥、无异味处贮存,注意防霉、防虫、防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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