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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未完成农民补偿的水电项目将被停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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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8-8】【作者:不祥】【转载自:http://www.1Nong.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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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省水利厅获悉,浙江在建的水电项目如果没有完成对当地群众的经济补偿,将会收到水利部门的停工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2日在丽水举行全省水电工作会议,会议要求水电建设要全面落实经济补偿制度。补偿不到位或者补偿标准低于相关规定的,要督促业主履行补偿的协议条款,否则水利部门可下发停工或者停止发电的通知。 浙江目前已建成水电站3000多座,装机483.7万千瓦。其中小水电装机280万千瓦,开发装机居全国第六位,开发率居全国第四位。民间资本大量投资水电领域后,信访案件和水事纠纷案件一度急增。为此,浙江省十五期间开始推行资源、经济和生态的三大补偿机制。资源补偿指的是水电资源开发权通过协议和公开竞拍两种方式有偿转让。而经济补偿除按国家政策一次性支付外,也可采取补偿对象入股分红、开发方每年支付与征用土地产出作物相当的现金或实物等两种方式。生态补偿则要求会导致部分河段断流的电站预留专用放水设施,保证生态流量,保护局部水环境。 迄今为止,浙江共有偿出让电站资源点140多处,总装机50多万千瓦,出让金额达到1.9亿元。而目前浙江水电项目开发对当地居民的经济补偿也占到了工程总投资的10%左右,采取入股分红的补偿对象入股比例在20%以内。电站专用放水设施则保证了受影响的河段流量一般不小于10年一遇水量最枯月的平均流量,而受影响河段位于风景名胜区或者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的,不仅要保证流量,还需要专题论证。 浙江省水利厅副厅长黄建中说,这三项补偿机制是对水电项目开发的利益调整,力图解决水电开发对当地居民和生态环境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旨在建设社会友好型和环境友好型水电站。浙江将继续规范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特别是协议方式出让,全面落实经济补偿。目前的生态补偿机制还比较简单,主要靠生态流量保证,今后还要做好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有争议、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可暂缓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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