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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改变生活:吃得丰富吃得放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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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日期:2006-11-1】【作者:不祥】【转载自:http://www.1Nong.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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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农产品数量的安全已经得到了保证,追求质量安全成为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今日正式开始生效。对农业产业而言,这是仅次于《农业法》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它将推进老百姓消费观念、农民生产方式、商贩经销模式、农业部门管理职能和地方政府职责的改变……
海南外向型农业蓬勃发展,正在热火朝天开展的反季节瓜果菜生产显然已经置身于这个大变革的风口浪尖——— 消费者:要吃得放心还需努力 海口市民王英女士说:“我说不清楚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什么是‘绿色食品’,但是,只要是品牌的,应该是质量比较不错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有助于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概念提高到理性认识。该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超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各种概念都有相关定义或解释。这是一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普教材。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有了法律的保护。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消费者可以通过包装和标识进行选择安全农产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消费者如果买到了不合格的农产品,首先可以追究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市场经营者追究运销商的责任,运销商找生产单位。如果生产单位解决不了,产地的市县一级政府就要出面。 点评 消费者才是产业链条上的主角 消费者的需求越成熟,就越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需求,有效的市场需求决定生产。所以,只有现代化的消费者才有现代化的农业。因为现代农业的核心是农产品的现代化。 目前市场过剩和短缺的现象并存。市场上大路货多,名优特新产品少;通用产品多,专用产品少;低档产品多,高档产品少。消费者对农产品品质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农产品价格在总体上持续低迷。 所以,农业产业要发展,消费者作为产业链条上最关键、最决定性的环节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生产者:生产过程有了法律规定 该法对生产者选择产地、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产品产地生产条件有了法律上的要求。该法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公布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该法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生产者应积极配合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同时,该法也为生产者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生产的过程要实现标准化。生产者要积极采用相应的规程,努力实现标准化生产,国家鼓励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点评 农业生产方式面临变革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从数量农业正式向数量、质量并重的时代迈进。分散与小规模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给标准化生产的市场监管带来相当的难度,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必然要求分散的小农生产要转化为集约化的生产链条,这是发展的方向。 省农业厅市场处的傅健分析,伴随着年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 销售者:认真对待责任追溯制度 该法明确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包装和标识制度,实施市场准入。 运销户销售的农产品,大部分已经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要求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要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运销户运销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督促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要督促生产者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这是运销户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要求。 农产品批发市场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批发市场要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点评 运销企业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海南省瓜菜运销大户王志说:“运销不合格的产品等于花钱买损失!”国内各大市场已经实施了市场准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就会把货物留下来并现场销毁,运销户不仅要承受货物的损失还要承担销毁的费用。 省农业厅市场处傅健分析,海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定要具备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功能,并要求经营户建立产品进出货登记,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这既是批发市场对市民人身安全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因为市民买到不合格的农产品可以依法追究市场的责任。 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是主体 该法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和执法力量亟需加强。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户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执行着一系列相关职能的体制建设亟需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包括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海南省标准体系已经初具规模,集中体现在今年9月份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海南热带农业地方标准汇编》一书中,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对于标准的实施海南省还需大力强化。海南省检验检测体系还非常薄弱,尚无一省级的检验检测中心,海南省范围内亟需建立布局合理的检验检测体系。 海南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执行能力还比较薄弱。目前的执行力量主要依靠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但是现在全省只有7个市县建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普遍还存在经费和编制上的种种困难。 点评 农业部门要转变管理职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从法律上宣告几十年来农业部门就生产抓生产历史的终结。该法确立了农业部门在“从农田到市场”完整的监管链条中的主体地位,标志着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一样,必须履行以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为主的政府职能。 业内人士指出,海南省农业部门今后将不再主抓农民种什么、卖什么,而是主抓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等工作,及时进行体制创新,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 政府:经费和编制要加强 该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并统一领导。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点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考验海南农业 该法的实施对于海南农业的影响更大。海南是外向型农业,市场在岛外,岛外市场实行准入制,农业必将受到影响。支撑着海南500多万农民生存的是农业,没有其它可以替代的产业。 海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有隐患。截至2006年6月底,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达209个,268.2万亩。这些基地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因不合格引起纠纷,那么按照责任追溯制度,地方政府将是第一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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