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资科技 >> 科技资讯 >> |
| ||
| 河南省农业厅在三门峡市举办食用菌技术资质培训班 | |||
|
| |||
【浏览次数:】【日期:2006-11-9】【作者:不祥】【转载自:http://www.1Nong.com】 | |||
|
11月3—5日,河南省农业厅在我市举办了食用菌菌种生产与检测技术人员资质培训班。来自济源市及我市各县市区食用菌菌种生产单位的技术人员90余人参加了培训。在培训班上,省食用菌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省农业厅农技推广研究员张思礼向学员讲授了与菌种生产有关的政策法规;省农业厅高级农艺师王传福讲授了菌种场管理、场地选择、厂房布局、建筑要求、设备仪器等有关知识;河南农业大学张春娥教授向学员系统讲授了食用菌母种、原种、栽培种的生产和保藏技术;河南农业大学姚占芳教授向学员讲授了食用菌一、二、三级菌种的质量标准要求、检测方法、菌种鉴定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培训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将取得省农业厅颁发的菌种生产技术员和菌种检测技术员合格证,持证上岗。 近年来,我国食用菌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种植业中仅次于粮、棉、油、果、菜,排第六位,每年菌种需要量很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食用菌菌种管理的政策法规不完善,致使食用菌菌种生产和销售市场鱼目混珠,假冒伪劣菌种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改变种状况,今年3月27日,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签发了第62号部长令,批准发布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申请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为加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作为全国食用菌第一生产大省河南省的菌种主管部门,省农业厅制定了周密的培训计划,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食用菌主产地分批举办食用菌菌种生产与检测技术人员资质培训班。通过培训,将对进一步提高菌种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全省食用菌菌种生产和销售市场秩序,提高菌种质量,确保广大菌农用上放心菌种奠定良好的基础。 | |||
|
访客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