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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农地非农化 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浏览次数:】【日期:2006-11-28】【作者:不祥】【转载自:http://www.1Nong.com】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实质,是公权严重侵犯私权,行政权力代替了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力。目前的农地非农化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漠视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受到了很大的歧视,使他们在对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支配上少有发言权。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农民集体所有”是个模糊的概念,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现在大多发给了村民委员会,使村民委员会成了实际上的所有者。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如何确定土地收益是农地非农化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针对农地非农化中补偿过低的问题,提高对农民的补偿已毋庸置疑,但是如何提高补偿,是继续在现有基础上提高补偿门槛还是改变补偿标准,是目前争论的焦点。

  目前,一些地方尤其是大城市郊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经为改进农地非农化补偿办法做出了很多尝试。有的地方推出了区片价和综合地价,有的地方提高了土地的年产值标准,有的地方则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入股。不过,这些做法只是在现行征用制度基础上提高赔偿标准,或在现行制度基础上的一些修补。土地收益分配矛盾只是暂时得到了缓和,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的中国,解决此问题可供考虑的选择应该是:依法农地非农化,采用市场机制,将农地非农化补偿与市场价格挂钩,按市场价格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因此,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废除按“土地原用途”计算补助费用的规定,改按市场价格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严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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